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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买卖合同(通用3篇)

时间:2023-08-07 08:03:38 合同范文

校车买卖合同篇1

为全面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字〔20XX〕2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广大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永新县民办幼儿园校车运营方案》。

一、基本情况

永新县辖23个乡(镇),242个行政村,15居委会,总人口约52万。

1.幼儿上下学交通情况

据20XX年9月统计,全县在园幼儿万,共有幼儿园175所,其中公办幼儿园29所(含28所小学附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146所,公办幼儿园无校车接送,民办幼儿园现有46辆校车接送幼儿,乘坐校车上下学幼儿2300人。

2.校车基本情况

(1)《校车安全条例》实施后,我县幼儿园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并获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46辆,均为民办幼儿园自行购买的幼儿接送校车。

(2)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46人。

二、工作目标

全面禁止非国家专用校车接送幼儿,对专用幼儿接送校车建立GPS监控系统,确保运营安全。

三、运营模式

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的基本原则,由民办幼儿园购买的标准幼儿校车接送幼儿。

四、校车运营及线路许可(见附件)

五、管理机制

1.建立组织机构。成立永新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教体、公安、交通、监察、财政、安监、工商、税务、运管、物价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立办公室于县教体局,由县教体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2.建立幼儿用车信息平台。县教体局每学期组织幼儿园对幼儿人数、乘车人数、需求车辆数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建立幼儿上下学通行情况台账;县交警大队负责对幼儿用车证照、驾驶人资质等情况进行登记;县交通局、县运管所负责对幼儿用车车辆检测、线路、路况、停靠点等方面进行登记,相关信息报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建立基础数据库,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县教体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局、县运管所要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对于幼儿用车变更情况、对异常情况、突发事件及时预防,正确处置。县政府将根据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标本兼治,切实优化幼儿用车环境。

3.建立督查考评制度。为全面推动全县幼儿用车管理工作,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工作,加强对县相关部门及各乡镇的考核考评。

六、保障措施

1.建立农村公路安全设施保障机制。县交通局、县公路分局、县城管局、各乡镇根据规定权限,每年在交通建设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完善农村道路特别是幼儿用车通过路段的安全标识、标线、防护隔离墩等设施。县交通局、县运管所要建立农村公路安全设施保障机制,按照“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做到建设一条、开通一条、养护一条。对于涉校涉生农村公路建设按照“三优先”原则,优先建设幼儿用车通行路段,优先保障幼儿用车通行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优先考虑幼儿用车通行路段的路面改善规划,确保幼儿用车通行路段安全畅通。

2.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县政府将建立交通安全整治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巡逻制度。县交警大队、县城管局、县交通局、县运管所安排专门力量,上路巡查,及时排除交通安全隐患,严肃查处幼儿用车交通违法行为;二是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不定期组织相关乡镇和县交警大队、县交通局、县运管所、县教体局、县安监局等部门集中开展学幼儿用车打非治违行动,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校车买卖合同篇2

甲方(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幼儿园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 的幼儿园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二、办园所有权证件的变更、园舍承租权的变更

1.办园证件的变更:该幼儿园的所有权证号码为( ),产权人为 。

2.该幼儿园园舍承租权的变更:(房东)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租期为 年,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现甲方已缴纳 年房租,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甲方应当协助乙方与房主达成校舍租赁协议。

三、办园证件附属设施的归属

甲乙双方协商好,签订协议(甲乙双方转让协议,乙方与房东租赁协议)后,乙方首次支付甲方转让金 元。幼儿园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办园所需证件等在甲方收到乙方第一次转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在乙方付清全部转让金后,甲方负责办妥法人变更手续。

四、转让金

转让金分期付清,双方签本订协议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 元(大写) ,乙方付清全部转让款后,甲方负责协助办理法人变更手续。

五、相关证照的转让手续办理及债权债务的承担

该幼儿园已由甲方办理相应许可证,办园证件齐全,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幼儿园的一切信息的真实性。甲方要办好幼儿园所有证件转让给乙方的手续,乙方要积极配合。转让手续办好后,以后幼儿园发生的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办园前该幼儿园及法人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六、幼儿园校车约定:

由于国家政策的缘由由甲方所有的幼儿园校车,(车牌号为: )暂时无法过户给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幼儿园校车由乙方使用,校车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待国家政策允许时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过户事宜。

七、事故责任约定:

自本协议生效,乙方开始接收幼儿园之日起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八、保密责任

任何一方对因幼儿园转让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如使用教材、教学方法、招生规定及价格等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九、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须向非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 元。

十、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本协议签字、按指印之日起生效。

校车买卖合同篇3

为切实加强全市校车安全管理,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实际、满足学生乘车需求的校车运营模式,有效预防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车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XX〕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XX〕219号)的有关规定和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校车运营管理安全主体责任,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部门监管”的`原则,建立城乡资源共享、线路设置科学、管理规范、覆盖全市城乡的镇村公交(客运)网络,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二、校车运营管理模式

实行“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公司管理”的运营管理模式,通过市政务服务大厅公平交易中心或电视台发布校车接送服务项目公告,鼓励在广西区内依法设立注册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提供校车服务,引入竞争机制,公开、公平、公正选择具有运营实力的校车服务公司提供校车接送学生服务。为规范校车运行安全管理,逐步实现专业化和集约化,校车的标准、配置与运营、资质审核等相关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梧州市有关规定统一指导,以“学生舒心、家长省心、政府放心”为宗旨,对新购置及原有校车的管理、使用、周期审验及入户申请等工作予以明确:

1.校车服务公司自行采购国标校车,统一入户上牌、办理保险、车辆行驶线路、聘请司机等,给各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提供校车接送服务,按相关标准收取租赁费或交通费。

2.各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可自行采购国标新校车,也可委托校车服务公司代购新国标校车,由校车服务公司与购买新校车的学校或幼儿园签订协议明确校车财产权属,纳入校车服务公司名下统一管理、统一监控、统一办理入户上牌、办理保险以及车辆行驶线路等业务,按相关标准每月缴纳管理费。

3.各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原已购置正常使用的校车须纳入校车服务公司名下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监控,与校车服务公司签订协议明确校车财产权属,按相关标准每月缴纳管理费。

4.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由校车服务公司直接提供校车接送服务,按相关标准每月缴纳交通费。

三、校车管理适用范围

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当前校车主要用于解决农村路途较远的幼儿园专用校车及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的实际困难,离校较近的学生原则上不安排接送,但确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使用学生专用校车接送。

四、建立校车管理工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属地化管理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岑溪市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政法委,教育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住建局、民政局、司法局、城市管理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交管大队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具体措施,研究解决问题,每年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开展校车联合整治工作。各镇要相应成立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的校车管理工作,定期研究解决校车运营管理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各镇、市直有关部门要将加强和推进校车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当地教育惠民工程项目,作为重要民生工程来抓。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努力使校车管理步入政府主导、管理规范、用车安全、群众满意的良性发展轨道,确保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坐上安全车、放心车。

五、职责分工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市融媒体中心、电视台等媒体开展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宣传校车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营造校车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市委政法委:负责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市教育局:优化学校、幼儿园布局,提供乘车学生数量分布和用车需求情况;与各学校、幼儿园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指导和督促各校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联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各学校、幼儿园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配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进行校车交通安全检查,防止超员、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统筹建立校车管理台帐与数据库,上报校车管理信息。

市公安交管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负责校车道路行驶过程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签注校车驾驶员准驾证和核发校车标牌,建立健全校车车辆、驾驶员信息管理台账;负责交通秩序的维护和管控,依法严查校车超员、超速和非正规校车接送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学校周边道路巡查和管理,对道路交通警示牌、减速带的设置提出具体意见,有序疏导、维护好交通秩序;按照权限为校车标牌办理审批手续,负责校车驾驶员准驾资格的审查;及时排查道路和校车的安全隐患,并以书面形式向市安委办报告相关隐患问题;负责督促校车持有人按照周期进行车辆技术综合性能检测,严把车辆安全技术关;加强警校共建,配合市教育局、应急局、交通运输局、学校做好对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公安交管大队、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严格排查校车通行线路安全状况,按照《公路法》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整改所属管养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为校车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会同市住建局、城市管理监督局等部门按照道路级别划分权限做好校车站点设立、路况维护等工作;积极配合市教育局、应急管理局、公安交管大队等部门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配合市政法委、市教育局、应急管理局、公安交管大队等部门打击非法接送学生的车辆。

市财政局:落实市政府安排的校车补贴、奖励经费,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畴,加强安全工作协调和对各有关部门落实安全职责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整改重大安全隐患。

市司法局:负责依法审核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的校车管理规范性文件。

市民政局、扶贫办、残联:负责做好低保家庭、困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残疾家庭乘车学生调查摸底、核实报送工作。

市发改局:会同财政、教育部门适时制定指导性运营价格。

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校车服务公司按标准收费,严厉打击乱收费乱涨价行为;督促落实涉及校车的价费优惠政策。

各学校、幼儿园:负责本校(园)校车日常安全管理和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建立校车制度和校车台账,严格把关学生乘车条件;提供本校(园)学生乘坐校车的需求情况;制作学生乘车花名册,与校车公司做好人员清点交接手续,建立校车信息卡、接送联系卡等管理台账;做好学生在校门口上下车的安全管理、学生乘车的组织,确保学生按时上车,准点开车;每个校内站点设立若干名执勤教师,负责学生上下车的安全护导,并维持学生的乘车秩序;教育和引导学生不搭乘非法营运车辆,对非法营运行为及时举报;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法,并定期组织学生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做好学生家长与校车服务公司的沟通工作,协助校车服务公司与学生家长签订乘车服务协议。

各镇人民政府:各镇成立校车管理机构,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落实镇、村(社区)分级管理的责任主体;掌握本辖区内需运送学生数量和接送学生的车辆需求情况,及时上报市校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校车履行协调、管理、监督职责,帮助、指导学校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督促辖区内相关部门依法对校车进行管理;按照道路级别划分职责权限负责做好镇、村(社区)道路站点设立、路况维护。

校车服务公司:负责学生乘车的日常管理,对校车运营安全负全责;负责招聘符合条件的专职驾驶员,严格把好人员准入关,切实做好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要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乘务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做好学生乘车期间的安全护导,确保无超载超员情况发生;要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要按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实时监控校车运行和学生安全;要规范校车保险管理,按规定及时投保交强险、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和座位险(暂按20XX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文件执行,如计算标准有变化按变化后的执行),进一步化解校车安全事故的经济赔偿风险;负责配备相关的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车辆运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校车及驾驶人管理档案、行车日记及每日登记出车情况,具体落实定人、定车、定时、定点、定线的“五定”管理制度;做好驾驶员和随车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根据乘车人数和线路的变化,每学期对车辆进行科学调整,最大程度地提高车辆利用率。

市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建立健全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加大对学校、校车服务公司及其他负有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督促检查力度;对执行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存在困难和社会稳定风险,研究部署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深入基层开展调研督导,帮助基层把握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建立长效机制,严格校车管理;对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研究制定考评细则及奖励方案。

六、校车和校车驾驶人申报管理办法

(一)校车申报

1.申报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须投保交强险、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和座位险(暂按20XX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文件执行,如计算标准有变化按变化后的执行)。

2.申报程序

由中标的校车服务公司向市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经市交管大队、交通运输局、教育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二)校车驾驶人申报

1.申报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2.申报程序

驾驶人向市交管大队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经市交管大队审核合格后再递交市公安交管支队审核,再由市公安交管支队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七、校车行驶规定

1.校车应统一着黄色的车体外观颜色,在车辆两侧应统一粘贴校车标牌,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跟车照管人及其联系电话等。

2.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携带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校车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应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的线路行走,在规定的停靠站点停靠,严禁超员、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八、加快校车管理配套建设

校车服务公司依据乘车人数和线路状况,统一指导校车的配备,市直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及时办好校车相关手续并投入运营。根据科学、合理的原则,建设学生候车亭或候车点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待校车投入正常使用后,在重要干道和学生较为集中的地方增设交通安全设施或标志。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等工作。市政府成立相关组织机构,各相关部门和各镇要成立组织机构,加强校车服务管理。

(二)成立校车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校车安全

管理措施;对校车服务公司建立违章处罚制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等。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工作管理责任追究制,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对因未按规定实施校车安全工作,或者因管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发生学生接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格工作考核。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相关单位、镇年终绩效考核范围,对校车安全工作管理成绩突出或对工作不达标的,均要给予通报。

(五)加强宣传。加强推进校车服务工作宣传,营造实施校车服务的良好氛围。有关部门、校车公司和学校要广泛开展校车安全工作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和校车意外事件应急疏散演练,严防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