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总结报告>票据抗辩总结(推荐4篇)

票据抗辩总结(推荐4篇)

时间:2024-03-21 09:07:18 总结报告

票据抗辩总结 第1篇

票据抗辩权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的权利:

第一、关于票据权利未产生或者无效的抗辩权,票据债务人根据中国《票据法》第8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的规定所提出的抗辩即属于此类抗辩。

第二,关于票据权利已经消灭的抗辩权,中国《票据法》第55条规定,票据丢失之后,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经公示催告之后作出除权判决,票据债务人依据人民法院的除权判决对持票人所作的抗辩即属于此类抗辩。

第三,关于票据权利排除的抗辩权,指票据债务人在不否定票据权利的前提下对特定票据债权人提出对抗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抗辩。此类抗辩包括不优于于前手的抗辩权(《票据法》第11条)、知情的抗辩权(《票据法》第13条)等等。

根据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在理论上还通常可以被分为两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票据抗辩总结 第2篇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①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法院②申请公示催告,或③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期直播 | 万题库直播课堂

票据抗辩总结 第3篇

①票据无效: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2)有法定禁止记载事项;3)金额大小写不一致;4)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被变更等记载事项

②背书不连续,且持票人不能从形式上证明自己的合法持票人身份;

③票据尚未到期;④票据上记载票据债权消灭;

⑤票据遗失后,法院依票据权利人公示催告请求,已作出除权判决;

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所为的签章无效;

票据抗辩总结 第4篇

根据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1、对物的抗辩,是指票据行为不合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债务人能够对抗任何不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权。主要是基于票据本身无效,票据债权已消灭或票据已失效。依票据记载票据债权人不能行使票据债权请求等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

2、对物的抗辩以外的其它一切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持票人一旦变更,就不得主张抗辩,所以这种抗辩被称为对人的抗辩,或“相对抗辩”、“主观抗辩”。它包括:

(1)基于原因关系而主张的抗辩,如原因关系欠缺或消灭,原因关系不合法,欠缺对价等;

(2)持票人欠缺受领票据资格的抗辩,如持票人受破产宣告,或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或背书不连续等;

(3)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如平均分担债务之特约,延期付款之特约;

(4)欠缺交付行为的抗辩,如票据行为人作成票据而未交付其相对人以前被盗或遗失时,可对盗窃人或拾得人主张票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