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培训总结 第1篇
近日,我参加了一场关于民法典合同篇的培训,收获颇丰。下面就我的心得体验与大家分享。
首先,这场培训的背景是新时代民法典的颁布。而合同是民法典重要的一篇,更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法律。在培训中,我们了解到合同的一些基本概念,如“合同的自由原则”、“合同的平等原则”等等。在平时生活中,我们往往只注重合同的结果,而忽略了过程和细节。但是,在培训中,我们深刻意识到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如何准确把握合同的本质和目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才是合同成立的关键。
其次,这场培训还强调了合同的几个重要要素,如“当事人”、“内容”、“形式”等。当事人是合同中的主体,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受合同保护。内容是合同的核心,是双方在协商过程中达成的共识。形式则是在合同签署时需要遵循的规定。不同的形式决定了合同在不同情况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通过这些重要要素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合同的规范性和约束力。
第三,培训中对不同类型合同的讲解,让我对合同的范围有了更加细致和全面的认识。其中有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等。各种合同有其自身的特点和适用范围。比如说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商品转移给买方,当卖方收到买方支付的货款时,合同即成立;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经权属人同意,将其所有或经过许可的不动产或动产供承租人使用,合同生效前需要承租人交纳租金。在深入学习其中的每一项,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合同类型的规定和非常规定,全面了解合同中的各种情况。
第四,培训中实践案例的讲述,使我更具体地认识合同的实际应用。例如,在购房合同中,买方在签合同前,必须了解并确认合同条款,尤其是条款中关于房屋的准确位置、面积、房屋的所有权、产权状况、法律责任等。而在劳动合同方面,企业必须明确职责,防止在雇佣工人过程中与员工发生劳资争议的情况。通过实际案例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的应用,并加深对合同法的理解当拓宽法律思维的广度和深度。
最后,这场培训让我体验到了合同的实际操作。通过对不同合同的模拟投入,我们可以了解合同签署的过程和标准。并且,实际操作中我们还可以明确了解到如何检查合同,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等,才能保证合同真实、完整地反映出双方意志和达成的协议。
总之,这场培训深入浅出地讲解了合同的相关知识,使我对合同有了更加丰富、深入的了解。同时,心得体会也让我意识到合同的严谨性及其对身边生活的影响。也对我们日常生活中签署合同的注意事项提出了要求。相信未来,在实际应用中,我也将更加注重合同的细节和规范性,做到合同的合法、合理、公正,以更好地维护我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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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培训总结 第2篇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3)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学习心得,不当之处请谅解。
合同培训总结 第3篇
在实际工作中,合同是我们经常涉及的一种法律形式。为更好地掌握和应用合同法律规定,提高各自的合同起草和审查水平,我参加了一次民法典合同篇培训,获得了一些有益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培训内容概述
此次培训主要涉及民法典合同篇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方面。其中,最有收获的是讲解合同中各条款的配套性原则,以及审查合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三段:对合同配套性原则的理解
合同配套性原则,即各条款之间应当相互协调,不能矛盾或对立。在实际起草合同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来设计合同各条款,同时也要考虑各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例如,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工资、加班以及福利待遇等条款必须相互配合,否则就会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和执行。
第四段:对审查合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的理解
审查合同是保证合同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必要环节。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确保各条款之间不存在矛盾或对立,2.确认合同双方的意愿是否一致,3.合同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条款必须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段:总结
通过参加此次培训,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合同的基本规则和应用技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注重合同的配套性原则,避免在合同撰写时出现矛盾和错误。同时,我也会更加严格地审查合同,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合同培训总结 第4篇
《_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重建劳动关系新格局意义极为重大,其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能侵犯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作为劳动者的我们,应该在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对于即将踏入职场的我们,务必要了解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基本常识。老师利用课堂时间带领我们学习其中最精华部分,我将我学习劳动合同法的几点心得写出来,大家共同从中学习受益。
在应聘过程中,劳动者要向用人单位提供自己真实的信息,但并不意味着求职应聘须如实回答所有提问。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全面了解求职者的情况是自己的权利而侵犯劳动者的隐私。为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单位都无权过问,劳动者也有权拒绝作答。
初入某个工作单位,单位都会要求一定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且双方都满意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些用人单位无休止的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克扣试用期的工资,无缘无故解雇试用期的劳动者等等行为,劳动合同法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保护力度。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法同时限定了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劳动合同法还限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者。
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分为三种: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无固定期限。但是在这里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都存在误解,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这样误解的结果是,一些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单位签订,而很多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出了明确界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就表明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不确定的,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出现法定的解除情形时就可以解除的。其实,许多单位的实践经验表明,与符合条件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增加凝聚力,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而大多数职工也明白,不好好工作或者不与单位同舟共济,就是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也白搭。
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双方发生分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劳动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来解决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或裁或诉。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者都可以成为终局裁决。《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这样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是每一位劳动者以及每一个用人单位必须了解的法律,只有对其中的一些条文了解甚至熟知,才能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免受伤害。
合同培训总结 第5篇
民法典合同篇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合同已经成为法律规范和商业交往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全社会都需要具备合同法律、经济知识。因此,我参加了关于民法典合同篇的培训会。
二、培训内容:合同条款的解读及相关案例分析
在培训中,我了解到合同是一种合法约束当事人的法律文书,无论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无一例外地要与他人签订各种合同。在此基础上,我们还深入学习了合同中常见的条款,如标的物、价格、付款方式、履约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培训机构邀请律师为我们解读了若干典型合同案例,使我们能够深刻理解合同的具体应用场景和法律风险防范。
三、培训收获:提高了合同文书执行方面的能力
通过这次培训,我学习到了很多实用的知识,收获颇丰。对于以往公司合同实践经验的一些疑惑结合了现代法律实践,学到很多新东西,同时也拓宽了自己法律知识面的了解。特别是在合同执行方面,我收获了很多有用的经验;诸如如何制定、审核合同文书,如何避免合同纷争、如何识别合同的纠纷风险等等。在后续的工作中,我一定会认真应用所学知识,保障公司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四、培训反思:学习尚需更多时间及指导
尽管这次培训收获颇多,但我也发现自己还存在着一些不足。首先,在培训时间有限的情况下,我对于某些内容还没有足够的理解,需要继续学习加强;其次,在学习中,由于我对一些概念的理解不久,导致我对一些细节理解得不够全面;最后,在培训结束后,我也感觉到自己需要更多的实践和指导,才能够熟练掌握所学知识,更好地应用到公司的业务中。
五、总结:深刻理解民法典合同篇对于公司的意义
总之,参加这次民法典合同篇培训,是一次非常宝贵的经历。在这次培训中,我不仅得到了实用的知识,而且深刻理解了合同法律规范对于公司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不断学习,加强自己的精神素质,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实际能力,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同时,我也希望大家能够重视合同法律知识,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构建更加公平、透明、有诚信的商业环境。
合同培训总结 第6篇
《_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xx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劳动合同法》与《_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第二条,xxx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_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项下,需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
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须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该规章制度不能做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应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两步:
第一,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第二,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对第二款“平等协商确定”的理解,有两种意见:须经工会平等协商一致;只须协商,不须协商一致。笔者认为应采取第二种理解。因为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是单方行为,应有制定权。否则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将大受限制,经营也会受限制,不利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当然,关于这一条款的理解,有待劳动部的进一步解释。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适用到企业规章制度时,该规章制度是否可适用首先会从该形式上审查,不具备的不能做为处理争议的依据。这就是在考验企业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业做到以下几点:设立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建立规范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那么做到向员工公示,综合起来不外乎一面几种:
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示的方式,如员工手册等;
2、员工签收的方式;
3、员工传阅确认的方式;
合同培训总结 第7篇
今天,我们跟随田书记学习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对这个法规有了全面的了解。下面从两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后,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体法。比如,我局聘用的`门卫何师傅,打字员xxx等这些编制外的劳动者,就要与他们签定合同,这个合同就是他们维权的依据。
二、劳动合同新增了休息、休假等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是劳动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否规范,一些重要内容是否进行了约定,对于维护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时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学习掌握了劳动法给予我们的这些保障,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会有作用的。现在我们的工作好象还用不着这些,因为有单位领导在为我们操心.但如果有一天,当我们去哪再就业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用这些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当然,我们学习的目的不仅仅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更主要的是提高自己的素质,为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