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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的总结(共9篇)

时间:2024-05-09 08:08:28 总结报告

民族宗教的总结 第1篇

值周教师工作条例

1、尽职尽责,按要求巡视校园,维护校园正常学习、活动秩序,制止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2、及时处理突发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值日教师要与学校卫生人员一起先送医院治疗,再同时通知家长。

3、认真检查班级、学生文明情况,教育学生爱校守纪,促进良好班风学风形成。

4、值日人员每天按时到位:早上7:30;下午2:30,组长负责值日考勤,并填写“值日教师登记本”。

二、值日分工:

(检查:升旗、早操、眼操、早餐、午读、路队、红领巾、校服、文明礼貌、卫生)

1、值周行政除检查升旗(全校)、早操、眼操、早餐、午读、路队外,每周抽查一个年级的文明礼貌情况。

2、值日组长一周检查升旗、早操、眼操、早餐、午读各一次。

3、值日教师一周检查升旗(分年级)、早操、眼操、早餐、午读各一次,每人负责一栋教学楼的班级。

4、值周行政、值日组长、值日教师一同检查路队(分工保证每天有人检查)。

5、值日人员每周抽查两次教室卫生。

值周教师工作职责

值周教师带领值周学生,负责全校学生的常规(纪律、卫生)管理。

值周的内容:见高区一小班级(纪律监护)考核细则和高区一小班级(卫生监护)考核细则。

值周的时间和方式:

1、纪律值周:通常早提前半小时(7:00)到岗,中午提前半小时到岗,上午和下午须清校后离校。卫生值周:一般提前20分钟(7:10)到岗,中午提前20分钟到岗。

2、原则上每一位教师纪律值周一周(五天),卫生值周一周(五天)。

3、值周教师要组织领导好值周学生,佩带好值xxx,规范教育值周学生的行为。

4、发现当天或本周严重违纪、卫生状况很差的典型要及时通报;发现当天或本周遵守纪律和卫生管理好的班级或学生个人(典型事例)要及时登报表扬。

5、加强课间操、课间和活动课的巡视处理偶发事件。

6、值周教师要做好当天和本周的值周记录并及时登报公布,周末做好总结和交接工作。

7、值周教师要坚守岗位,按时到岗,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个班级和学生,有事请假,不迟到,不早退。

民族宗教的总结 第2篇

今年五月是自治区第二十九个“民族团结教育月”。为了更好的开展好社区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社区结合推进“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开展了一系列活动,现将工作小结如下: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二、因地制宜开展好活动

3.五一劳动节之际,社区书记带领社区工作人员前往低保户家庭,送去米、面、油,表达爱意与关心。

月6日,社区给某单位送上民族团结的横幅,增进民族间的友谊,并祝他们生意兴隆。

月12日,社区某某来到社区进行“三个离不开”和“四个认同”讲座,进一步坚定各族居民坚决反对民族分-裂、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决心和勇气。

月20日,社区邀请辖区商户、党员、楼栋(单元)长、各族居民进行了一场“民族团结一家亲”的主题会,大家畅所欲言,增进了各民族间的团结有友谊。

民族宗教的总结 第3篇

今年5月,是自治区第_个民族团结教育月,也是指挥部第_个民族团结教育月。指挥部党委在继承和发扬历年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切实抓好“爱党、爱祖国、爱社会主义”主题教育,突出了“抓教育,重实践,促和谐”重点,掀起了“唱响‘三爱’,构建和谐”的宣传教育热潮,各项工作具有特色,名类活动丰富多彩,确保了吐哈油区的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为指挥部实现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将教育月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好“三爱”教育

为使教育月活动真正取得实效,指挥部党委专门下发通知,制定了详细实施方案,明确了分工,落实了责任,使教育月活动有落实、有成效。一是两级党委宣传部门及时征订《“三爱”教育读本》,发放到机关部门和基层队站,方便干部员工学习,进一步加深对“三爱”的理解和认同。二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主阵地作用,向全体干部员工大力宣传中国_的正确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就,宣传指挥部取得的辉煌成就和干部员工立足岗位、勤奋工作,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使_好、祖国大家庭好、社会主义好的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三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干部员工的“三爱”教育,钻井二公司以党支部为单位,结合庆祝建党86周年系列活动,对党员群众进行“爱党、爱祖国、爱社会主义”教育,实行老党员给_员讲,_员给群众讲的方式,为活动开展营造了良好氛围。油建公司、供水供电处、物资供应处等单位结合实际,通过专题讨论会、报告会、宣传栏、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织干部员工学习讨论如何才能真正做到“三爱”,使大家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扩大了“三爱”教育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二、围绕中心,搭建载体,搞好主题实践活动

在活动期间,指挥部以主题活动为载体,寓“三爱”教育于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活动之中。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力度,宣传报道了6个“爱党、爱祖国、爱社会主义”、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共同繁荣、建设和谐企业的先进典型,真正做到报纸上有名、电视中有影。钻井一公司、井下公司、录井公司分层举办民族宗教政策知识讲座,强化对一线干部员工,特别是新招员工的民族宗教政策知识教育,使广大干部员工能自觉尊重当地民族同胞的风俗习惯,更好地爱护文物,保护好生态环境。钻井二公司在团员青年中积极倡导“三爱”教育,以座谈会、撰写安全家书、组织女工为钻工洗衣等形式,使更多的回、蒙、藏等少数民族青年切实感到了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进一步激发了他们立足岗位、建功立业的`热情。

指挥部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月系列活动,激发干部员工立足岗位、创造和谐发展新成就的工作热情;同马克思主义“五观”、“四个认同”和“三个离不开”教育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了干部员工维护油区稳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为构建和谐油田做出新贡献;同“三大一提高”、文化大赛、庆“五一”等活动相结合,组织了“唱响‘三爱’,和谐发展”读书送书活动,石化厂、保卫处选购了一批“三爱”教育读本发给员工进行学习,供水供电处将300多册图书补充到阅览室,供广大员工阅读。

三、履行责任,搞好共建,促进企地和谐发展

围绕“科学发展、构建和谐”两大主题,指挥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了企业与地方的和谐。

坚持企地共建,营造了和谐的发展环境。日常工作中,指挥部始终坚持“发展自己、奉献社会”的理念,按照“宁肯自己吃亏,不让地方为难”的原则组织生产,形成了企地共建、和谐发展的良好格局。指挥部领导定期听取有关企地和谐发展的汇报,多次指示要就近依托社会资源,解决好企业生产生活需要,为实现企地和谐发展作出了表率。钻井一公司50555队在民族聚居区吐1井施工作业时,给当地居民发放《石油钻井安全宣传册》,讲授硫化氢气体防护、防高压触电等知识,受到了当地居民的称赞。同时,为保护作业区耕地不受污染,所有井队都采用了水泥加固、塑料薄膜隔断等安全防渗漏措施。井下公司驻巴里坤县三塘湖乡施工人员,始终把附近牛圈湖村作为民族团结联系点,开展多层次的共建活动,定期和他们进行交流,促进了与当地少数民族的团结和谐,为在民族地区顺利进行作业打下了坚实基础。

搞好献爱心工程,建立了良好的人际环境。活动期间,各单位都深入扶贫助学对象中,积极开展献爱心活动,切实为少数民族同胞办实事、办好事。供水供电处机关党支部的党员代表,第7次来到七克台中学看望10名受捐助的贫困生,为他们送去了学习书籍和生活用品。油建公司16名团员青年代表公司10个团支部,与鄯善县台台尔民族小学10名维族贫困小学生签定了“一对一”帮困助学协议,承担了他们今后2年的学杂费。送去了学习书籍和生活用品。老乡们都喜笑颜开,话题都集中到“_好、社会主义好、祖国大家庭好、民族团结好、油田好”等一连串“好”字上。

民族宗教的总结 第4篇

一、四川宗教概况

四川自古以来就有“天府之国”的美誉,沃野千里,物产丰富。四川宗教历史悠久,道教就发源于我省。这里五教俱全,现有信教群众800多万人,教职人员74000余人,各级宗教团体260多个,宗教院校6所,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2500余处,特别是峨眉山、青城山、稻城亚丁以其让人惊艳的自然风光和神秘的宗教文化吸引着无数中外游客和信众,倍受媒体的关注。同时,这也给我们的宗教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二、问题和困惑

《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来,在国家宗教局的指导下四川的宗教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在使用过程中也遭遇了一些困境和难题。

(一)《条例》中部分条款比较简略,缺乏操作性

《条例》中关于执法责任的规定不明确,处罚手段乏力,法人地位不明确,财产权属也不够清楚,导致《条例》的执行呈现出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状,还存在使用政治方式和行政手段的做法。

(二)《条例》的法律责任过软,缺乏威慑性

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共有9条,有些条款确实存在处罚手段单一,处罚措施偏软,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如只设定有违法所得时可以并处罚款,那么没有违法所得时就不能罚款,也未规定其他的处罚手段。

(三)宗教事务部门执法手段有限,缺乏权威性

一是执法主体问题。宗教工作机构和队伍不健全,很多地方特别是县级及以下的基层没有专门机构,存在“无人执法”的现象。二是宗教工作部门社会地位问题。宗教工作部门是社会管理部门,与政法、人事、经济等部门相比,长期以来处于弱势地位,没有树立起应有的行_威。

从以上情况看来,《条例》的修订对于四川的宗教工作无疑是一场及时雨。

三、意见和建议

尽管条例的修订还未完成,但从部分修订的条款中,明显感觉到在尽量减少审批事项、降低审批层级。这让我们深深地感受到在我国政府由传统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的大背景下,宗教管理的理念正在从传统的“约束管制”向“服务引导”方向发展。在此,我们结合四川宗教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机构,保障执法主体

目前《条例》规定了很多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责任,但现实中宗教部门不少隶属于_部门,毫无执法主体可言;设立在政府的也多属于政府办的内设科室,也不是适格的执法主体。如果不能就机构的设立和人员编制进行明确的规定,那么贯彻执行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宗教事务条例》这么优质的米有了,也得有人去做,只有明确机构、人员的配置才能解决引导、服务的问题。

(二)坚守底线,明确各级权责

1.坚守政治底线,坚持政教分离,有力控制宗教的商业化倾向。现在个别地方出于经济发展甚至利益追求的原因,有意无意扩大了政府机构对宗教界内部各项事务的管理范围,非法干涉和伤害宗教界感情的事情时有发生。建议条例中一是应明确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范围。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理。二是《条例》的修订应明确联合执法协调机制,便于宗教事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综合协调,满足反分裂反渗透斗争的需要,改变以往依靠机密文件来处理一些宗教问题的现状。

2.坚守价值底线,有效引导宗教服务社会。在四川藏区有一个关于寺庙的案例引发了我们的思考,一座建筑、设备、设施都很陈旧的寺庙在听说政府要修一所学校没有合适的土地后,主动提出让出寺庙的一大块地无偿提供给政府修学校,解决孩子们上学的问题。这充分体现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做为社会的组成部分,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建议《条例》在修订时明确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引导宗教发挥正能量,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3.坚守权力底线,加大处罚力度

一是对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只作原则性规定,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授权宗教事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相关的规定。二是针对特殊的宗教问题,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_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有权制定实施细则。三是临时活动点的设置应谨慎,如需设立程序应该更加明确:首先要明确宗教部门的指导责任和乡镇街道的监管责任;其次是临时活动点应有存在的时限,建议设定一年的临时活动期限,届满进行评估,经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后做出是否撤销的决定。四是完善宗教法人制度,明确宗教财产归属。基于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我国宗教财产的产权归属问题很不明晰,宗教法人制度也未能建立,极大地影响了宗教事业的现代发展。有必要以这次《条例》修订为契机,重点完善宗教法人制度,明确宗教财产归属。五是加大处罚力度。对于非法宗教院校、非法宗教活动等的处罚,建议参照其他法律“增加其违法成本,让其不能继续违法”的处罚原则,使《条例》产生“不敢违”的威慑力。

(三)强化落实,提高《条例》执行力

1.《条例》中应明确加强领导干部、宗教工作人员、宗教教职人员“三支队伍”建设的相关规定。

2.《条例》中应增加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退出机制。对于自养能力及信教群体缺失,运行存续困难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严重违法、违背教规教义的教职人员应有相应的退出机制。

民族宗教的总结 第5篇

民宗局年度民族宗教事务的工作总结

一、民族宗教基本情况

全县常住民族31个,其中多数为汉族,占总人口的。少数民族30个,共3315人(不含暂住人口),其中回族最多,有2826人,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90%,主要集居在祝阿镇米xxx、左xxx、东北街、北关、xxx和晏城街道办三xxx。

XX县是全市乃至全省宗教工作重点县,主要有基督教、_、_教、佛教;信教人数35200人,占全县总人口的。其中基督教信徒30000余人,分布在城区、经济开发区、xxx展区以及各个乡镇;_信徒余人,主要分布在xxx、晏城街道办、表白寺镇和xxx集镇的部分村庄;佛教信徒200余人,主要分布在城区、晏城街道和表白寺镇。全县范围内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有90处,其中基督教活动场所80处、_5处、_教3处、佛教2处;爱国宗教团体2个,即XX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XX县_爱国会;宗教教职人员18名,其中基督教牧师2名、长老4名、教师1名、传道员2名,_神甫1名,_教阿訇3名、海里凡5名。

二、今年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民宗局认真贯彻落实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等精神,扎实开展民族宗教工作,主动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为全年工作开局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今年2月28日召开的全市民族宗教工作会议上,XX县做了典型发言,县民族宗教局、祝阿镇以及6个宗教活动场所和3个民族村获得了市政府的表彰。

1、深入统计调研,为进一步开展工作奠定基础。

一季度,我局重点开展了全县基督教信徒、少数民族村以及少数民族专业合作社的调查统计,进一步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同时,深入6个民族村和重点宗教活动场所调研,通过座谈的形式,大力宣传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我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广泛征求群众建议,为进一步开展好工作奠定了基础。

2、积极开展参观培训,不断提高民族宗教代表人士的素质。

今年3月23日至24日,在局长xxx的带领下,我局组织部分少数民族干部、企业家 ,赴XX市民族企业、民品企业参观考察,先后到了xxx有限公司、华盛农业药械有限公司、环球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以及马下湖清真寺、地方镇清真寺参观考察。时逢清明节将近,又到左宝贵衣冠冢对这位民族英雄进行了扫墓。同时,先后举办了XX县民族宗教界人士学习党的十八大培训班,大力宣传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推荐定慧寺、县基督教中心教堂、米xxx清真寺的教职人员赴德州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了他们的素质。

3、主动争取上级优惠政策,大力服务我县经济发展。

充分发挥了部门职能优势,努力争取上级优惠政策,为发展我县经济主动服务。经过努力,成功的将山东鸿润油脂公司申报为“全国十二五期间少数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使该企业每年可享受_贷款贴息优惠政策。

4、认真开展宗教执法工作,不断净化宗教环境。

与县公安局联合开展了宗教检查工作,先后到xxx、宣章、晏城街道办等基督教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了宗教活动的开展。同时,对xxx乡大马张村擅自聘请临沂宗教人员办班培训问题和对晏城街道办官寨子村基督教家庭聚会点接受“中国家庭教会”传播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有效维护了宗教领域的安定团结。

5、大力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和教育事业

一是争取上级无偿资金40万元,帮助三xxx清真寺新上了太阳能浴室项目,帮助米xxx、左xxx修建了进出村道路;同时,争取了12万元,用于全县少数民族群众家庭牛羊肉价格补贴,争取了万元,用于帮助14户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开展养殖业。二是认真做好我县低收入宗教教职人员生活补助费发放工作,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为我县米xxx、左xxx、三xxx清真寺的阿訇发放了生活补助,极大程度上改善了他们生活困难的现状,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帮助;三是为少数民族学生办理特殊考生手续,为中学升高中提供加分政策,切实让少数民族考生享受自己的合法权益。

6、切实维护宗教权益。

积极帮助县基督教中心教堂解决其建设教堂的亩建设用地问题,同时协调相关部门批复了开泰社区修建一处固定基督教活动场所,满足了当地基督教信教群众正常开展宗教活动的愿望。

7、大力服务定慧寺重点项目建设。

进一步加大力度,全力服务定慧寺项目建设,今年,重点建设了定慧寺广场、护寺河、地藏殿以及寺内硬化工程。同时,定慧寺重点开展了绿化工程和连廊彩绘工程。先后投入近50万元,种植了银杏、雪松等名贵树木,使定慧寺绿化工作有了很大进展,观赏性明显提升。同时,重点打造定慧寺各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游客服务中心,积极将定慧寺申报为3a旅游景区。

8、赴北京招商引资.

11月13日—15日,民族宗教局局长xxx赴北京开展招商引资工作,重点拜会半岛国际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xxx,并初步达成投资议项。半岛国际将计划在齐河投资亿元,占地100—120亩,以苏州xxx林建设风格为主的“中国名家(花鸟)写生基地”。

三、明年工作打算

1、大力开展培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宗教人士的政策法制观念。重点开展《宗教事务条例》《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政策法规宣传,重点对农村基层干部、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进行培训,切实做到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2、加大宗教执法力度,不断规范宗教活动。与公安、反_办公室形成定期检查机制,对各宗教活动场所形成常态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宗教活动行为,严厉打击_组织,净化宗教环境。

3、重点做好定慧寺项目服务工作。坚持定期开展走访慰问定慧寺活动,全力搞好服务工作,促使项目方加快建设,扩大投资,力争早日打造成高标准、高质量的旅游名片。

4、认真妥善地处理好农村社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问题。主动深入农村社区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向有关乡镇党委政府提出建设性建议,妥善处理宗教活动场所拆迁安置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5、认真开展XX县_爱国会领导班子培训选拔工作,适时开展换届工作,确保_爱国会工作平稳开展。

6、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重点对北京、济南和浙江开展招商工作。

7、大力发展少数民族经济、重点加强对民族村基础设施建设、民品企业、少数民族骨干企业加大帮扶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少数民族项目帮扶项目库》,积极争取上级优惠政策,加大对少数民族村基础设施投入,推动少数民族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四、建议

近年来,国家、省、市对少数民族发展扶持力度越来越大,尤其是今年,XX市决定每年拿出100万元作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而我县在这方面至今是空白。为更好地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大力发展经济,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建议县级财政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帮助扶持少数民族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用水利建设、文化公益设施等建设项目。

民族宗教的总结 第6篇

。竹镇镇有回、布依等x个少数民族,x多人,XX年2月,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享受民族乡待遇。xx镇山青水秀、森林覆盖率达35%以上,是xx省空气质量对照点。xx镇有着悠久的革命历史,1942年8月,经淮南行署批准成立了竹镇市抗日民主政府, 、xxx、xxx、xxx等一批革命家曾在这里战斗过,在今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又涌现出“农民的好支书xxx”。近年来,xx镇在加快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同时,十分重视民族工作的开展,他们按照《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要求,深刻领会“三个离不开”精神实质,倾心营造民族团结的和谐气氛。 一、加大基础设施投入,为脱贫致富“铺路” 由于历史原因和交通条件等制约,xx镇经济在xx市 86个乡镇中处于后进,全镇半数以上的村还比较贫困,贫困户950户,占总户数6%,其中少数民族比重较大。xx市政府提出“两个率先”的目标民族镇责任重大,全镇上下深深认识到,没有少数民族群众的小康,就没有xx镇人民的小康,唯有发展,才能脱贫奔小康,才能实现三年进入全市中等乡镇行列的发展目标。为此,xx镇政府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投资2500万元,完成新老镇区连接,商住楼、美食一条街、民族小区等一批具有_风格的市政建设,XX年通过市级新型小城镇验收,XX年又通过了环保型小城镇验收,为招商引资营造了优良的投资环境;投资100万元,对全镇所有圩堤的险工险段进行维修,消除了隐患、开挖当家塘80余口,改造中低产田万亩,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占地600亩的民族工业园区建设初具规模,投资500万元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工,已有2家销售在2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建成投产,2家企业正在建设之中。投资1100万元,对民族中学实施重建,为少数民族子女提供了一个设施先进、环境优美的入学场所,XX年民族中学通过了“省级示范初中”的验收。 二、确立主导产业,帮助农民致富 xx镇是一个典型的丘陵山区、荒山荒坡较多,而且回 民群众有着长期养羊的丰富经验,竹镇镇政府根据这一实际情况,确立养羊为xx镇农业发展的主导产业。他们通过引进纯种xxx设立改良站,加强技术培训、倡导科学养羊;采用政府贴息贷款,鼓励农民购置种羊、羊仔,扩大养羊规模;无偿提供优质草籽,引导农民圈养、种草养羊,改变传统的.放牧式养羊,维护生态平衡;引进民间资本,使xx3家规模较大的养羊公司全部落户xx镇,起到了示范作用;成立了羊业协会,指导、服务养羊农民,解决他们在种草或羊仔购进,疫病防治,肉羊出栏销售技术指导等方面的问题;对从上级民宗部门争取来的扶贫开发资金,全部用于13家少数民族农户养羊上,使他们彻底摆脱了贫困,走了良性循环,

民族宗教的总结 第7篇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是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下面是详细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

_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_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_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_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

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九条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依据本条例第十条提出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种类。

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与_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实现对印刷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十四条

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_出版行政部门会同_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及时印刷体现国内外新的优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重视印刷传统文化精品和有价值的学术著作。

第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十八条

印刷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第十九条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企业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还必须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委托书由_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接受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查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第二十一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须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二十二条

委托印刷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或者刊期,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的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第二十三条

印刷企业不得盗印出版物,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四条

印刷企业不得征订、销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

第四章 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五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得印刷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

第二十六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

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另有规定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二十八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应当将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九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五章 其他印刷品印刷

第三十条 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向印刷企业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印刷企业必须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并保存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或者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委托印刷证明。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委托印刷证明。

印刷企业对前两款印件不得保留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三十二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第三十三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不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不得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不得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

第三十四条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三十五条 印刷企业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第三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_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以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_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_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必须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第四十一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第四十四条 印刷企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内不得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十六条 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xxx已经依法设立的印刷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到出版行政部门换领《印刷经营许可证》。

依据本条例发放许可证,除按照法定标准收取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月8日_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1月1日国发[]24号《_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取消的只是_门对于“设立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这个行政许可项目即《特种行业许可证》,而不是取消《印刷业管理条例》。

2月27日《_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5号)取消的是国家工商总局原先对“印制商标单位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也不是取消《印刷业管理条例》。

民族宗教的总结 第8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_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指佛教、道教、_教、_和基督教。

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指宗教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存在的各项社会公共事务。

第三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

第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

第六条 宗教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宗教事务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团体,指依法成立的佛教协会、道教协会、_教协会、_爱国会、_教务委员会、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基督教协会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宗教组织。

第九条 成立宗教团体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宗教社会团体管理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条 宗教团体可以进行宗教文化学术研究和交流,按照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发行宗教出版物。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以自养为目的的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政府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各自章程和制度开展活动,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的公民进行爱国守法教育,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指佛教的比丘、xxx,道教的道士、道姑,_教的阿訇,_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主教、牧师、长老、传道员。

第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宗教团体按照规定程序认定,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由省宗教团体制定。

第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照本教规定的职责,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活动。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主持宗教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教务活动区域外的省内其他地方主持宗教活动,须经其所属的宗教团体和到达地的县以上宗教团体同意,并由有关宗教团体报到达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省或者外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本省有关宗教团体同意,并由该宗教团体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根据各自的章程,选任、聘用、调整、辞退、开除宗教教职人员,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禁止冒充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假借宗教名义进行敛财活动。

第十七条 对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宗教教职人员,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

第十九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按照_《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宗教事务部门应统筹规划,依法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组织,建立健全教务、财务、接待、安全、消防等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应当遵守户籍管理的规定。

常住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的人数,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提出,经有关宗教团体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的布施、乜贴、奉献和其他捐赠。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民族宗教的总结 第9篇

我们经常会听到某某条例,那么这些条例到底是是什么?来一起了解吧。

什么是条例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团体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_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_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规章是_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_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2、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我国法律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法律覆盖层面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